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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学院2017-2018学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4 16:35:05     发布者:赖婧     浏览次数:

按照学校《关于评选2017—2018学年度奖学金和先进班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启动我院20172018学年度奖学金和先进班集体、先进个人的评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特别注意红色字体部分:

一、评选范围

   凡具有武汉大学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学生班集体,均可参加评选。

 

二、奖学金评选条件和要求

   1.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社会责任感强;思想积极上进,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能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热爱劳动,讲究卫生,勤俭节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守信。评奖年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态度端正,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评选年度内必修课程考核全部合格,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努力提升综合素质;自觉锻炼身体,保持身心健康,体育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应当参加军训的,军训合格。

   5.综合测评优良,基本素质和课程学习成绩两个测评项目位于本测评单位的前50%

   6.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各项条件、且课程学习成绩位列本测评单位的前10%的学生,原则上应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7. 各专项奖学金的评定与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一般应同时进行。有资格同时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的学生,可兼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的荣誉及奖金。

 

三、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

(一)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

   1.全班同学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认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出勤率高,效果好;思想积极上进,要求进步的同学多。

   2.全班同学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关系融洽;尊敬师长,诚实守信,文明礼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讲究卫生,遵守公共道德。

   3.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无违法违纪行为;能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4.班级学风严谨,同学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全班同学必修课学习成绩优良达70%以上(成绩80分及以上为优良),不及格率低。

   5.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和文体比赛并取得较好成绩;同学自觉锻炼身体,体育达标率在90%以上

   6.班委、团支部组织健全,有健全有效的班级制度;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在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先进班集体标兵评选条件

   1.符合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能起到示范作用,受到师生广泛好评。

   2.前一学年度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先进班集体”的荣誉称号

   3.同等条件下,具备下列条件者优先:

1)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2)为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四、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的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社会责任感强。思想积极上进,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能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热爱劳动,讲究卫生,勤俭节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守信。

   3.学习态度端正,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评选年度内必修课程考核全部合格,成绩优良;应当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的,考试成绩合格以上。

   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努力提升各项综合素质;自觉锻炼身体,保持身心健康,体育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应当参加军训的,军训合格。

   5.评选年度获得丙等或等同于丙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

   1.符合优秀学生评选条件中的各项规定。

   2.评选年度内基本素质测评和课程学习成绩以及实践创新能力均位列参评班级前50%

(三)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条件

   三好学生标兵除符合优秀学生评选条件中的各项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且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2.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年度内平均学习成绩在班级或专业前10%,并获得甲等或等同于甲等的优秀学生奖学金。

   3.前一学年度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

五、评选比例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比例

    1.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甲等奖学金、乙等奖学金、丙等奖学金,比例分别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5%10%15%,奖金分别为人民币3000元、2000元、1000元。

2.地理科学基地班评选基础学科优秀学生奖学金,甲等、乙等、丙等的评选比例分别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5%15%30%,奖金分别为人民币3000元、2000元、1000元。

   (二)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的评选比例

1.我院先进班集体每年评选数量为3个;

2.我校先进班集体标兵每年评选数量不超过10个,我院会推荐1个班级作为参评班级。

(三)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的评选比例

1.三好学生标兵我院推荐名额为3名,学校评审确定最终名单;

2.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人数不超过全班学生总数的10%

3.优秀学生每学年评选人数不超过全班学生总数的23%

 

六、评选程序

     (一)先进个人、奖学金的评选程序

由班级导师、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测评小组进行评议和核查。由学生根据《综合测评实施细则》(附件1)和《2018年关于评选奖学金的补充说明》(附件2),填写《素质综合测评表》(附件3)后向各班测评小组提交。根据得分和奖励比例确定初选名单,由班级导师审核、签名后,报学院评审小组评审,经学院确定名单后将张榜公布初选名单;获评学生将会在后期登录奖学金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专项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网申系统后期等学校通知后再公布)。学院确定正式名单后报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工作部)。

(二)先进班集体评选程序

由班级在总结自评的基础上向学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武汉大学20172018学年度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推荐表》(附件8),准备相应材料。学院根据初评结果上报名单,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三)先进班集体标兵评选程序

由学院(系)在先进班集体评选的基础上,从申报先进班集体的班级中择优推荐1个班级,准备详尽推荐材料并提供相应证明,学校评审小组评审后,报学校审批。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或撤销奖学金的决定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初评结果或撤销奖学金的决定公布之日起3日内(指工作日,下同)向所在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3日内作出答复。

学生若对所在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日内向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在10日内作出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

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七、工作要求

    1.评奖评优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班在评选过程中,要做好动员工作和思想工作,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学校、学院的有关文件,明确各项评奖评优的要求和规定,指导学生对本学年度的学习、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评选程序,确保评选质量。

    2.评奖评优工作涉及面宽、时间紧、任务重,各班要依照本通知精神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确保按时完成;同时,要及时反映和解决评奖评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学生有关评奖评优的申诉要认真及时答复。

    3.开展评奖评优活动也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基本形式,各班要通过评奖评优工作在学生中树立榜样,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同时,要积极帮助后进学生分析落后的原因,指导他们克服不足之处,争取先进。

4. 各班报送材料流程:

(1)各班9.21中午12前报送各年级辅导员的材料,用档案袋封面上写清年级班级)装好,按照综合排名的顺序排列

  ①《素质综合测评表》(附件3)纸质版

《班级综合测评排名汇总表》(附件4)纸质版 双面打印

全班所有同学都要填写《素质综合测评表》。《班级综合测评排名汇总表》包括全班所有同学的排名,即使评不上奖学金的同学,通过这次排名,也可以知道自己在班级的大致名次。评不上奖学金的同学之排名,不用特别准确,大致排一下,同学之间没有太大争议就可以。

(2) 如果班级参评的话,10.9中午12前提交以下材料给年级辅导员:纸质版《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推荐表》和补充材料;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标兵详细的事迹材料(用A4纸打印并提交电子版),附班级合照、个人生活照一张。

5.请各班同学仔细阅读《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和社团加分明细,严格按照细则加分。若各班在评选过程中对某些加分内容存在争议,请班内评审委员会先进行裁决,并听取班级导师意见,若班内无法达成一致,则由班长咨询本年级辅导员。奖学金评选过程中,请各班邀请班级导师参与评定及审核。学生会及各社团加分明细请见“资环团支书班长3群”的群共享。

 

附件:

 附件.zip

   武汉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一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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