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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
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学生考场规则
发布时间:2013-01-07 19:42:58     发布者:admin     浏览次数:

为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预防考试违纪的行为,保证学生考试的公平性,根据《武汉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普通本科)》,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学生应在考试前10分钟随带学生证(统考课程还应随带准考证)进入考场,按规定座位就座,并将证件置于桌上以便检查。不带有效证件不准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及以上者,不准入场,并作缺考论。

二、学生应做好考前准备,考试时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得随意离开考场。考试期间擅自离开考场被视为考试结束,不得重新返回考场。

三、学生参加考试,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不得带入座位,应关机并集中放在讲台上或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

四、凡闭卷考试,除随带考试用具外,不得自带草稿纸,书籍、讲义等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含具有输入、储存等功能的电子工具)一律不得带入座位,应集中放在讲台上或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座位和抽屉内均不得放置)。

五、考生须将本人的姓名、学号正确地填写在试卷、答题纸、草稿纸规定的位置上。考场须保持肃静,学生应独立答卷。考试中不得互相交谈、左顾右盼,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得私自拆封试卷,不得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等。

六、考卷如有字迹不清之处,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轻声提出,但不得提出解释题意等要求。监考教师也不得回答考生有关考试内容的任何问题。

七、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学生不准离场。30分钟后学生可以离场,但不得在考场附近喧哗。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统考时,在考试开始后或结束前的规定时间段内不准离开考场。考试时间结束,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迅速将试卷整理好,将试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在桌面上,待监考教师收完考卷,点清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八、学生应认真听取监考教师宣读《考试注意事项》,并自觉遵守考场纪律。

九、以下行为被视为违反考场纪律:

(一)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者;

(二)开考后,未按规定要求放置电子或通讯工具者;

(三)不按指定位置就坐,或不听监考教师调度者;

(四)互相交谈、左顾右盼者;

(五)交卷后未按监考教师要求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及考场附近大肆喧哗,经劝阻不听者;

(六)考试结束时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七)考试结束未按要求及时交卷者;

(八)未尽事宜,经教务处、学生处认定属违反考场纪律者。

十、以下行为构成考试作弊:

(一)清场后,被发现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本、纸条、胶带纸等文字资料(含在桌内、座位旁)(开卷除外);

(二)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具有输入、储存等功能的电子工具者;

(三)在桌面等处抄写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

(四)以任何方式(含口头、手势、通讯、书面等)索要答案,偷看或抄袭他人试卷者;

(五)已给、已接或擅拿他人的答卷、草稿纸、纸条者;

(六)传递(含口头、手势、通讯、书面等)及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或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者;

(七)交换试卷者;

(八)请他人代考或冒名代替他人考试者;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者;

(九)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者;

(十)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确属抄袭行为者;

(十一)其它考试作弊行为者。

十一、凡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将按《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武汉大学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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