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宗旨
“武汉大学与港澳台地区科研合作培育项目”(以下称“项目”)由武汉大学与港澳台地区高水平合作高校、科研机构共同出资设立,旨在通过支持双方学者、学科和学院的交流,创新与港澳台地区教育交流模式,推进我校与港澳台地区合作高校、科研机构的深层次、实质性合作,搭建科研合作平台,提升我校科学研究实力,为学校实现科学研究和国际化建设“十三五”预期目标提供支持。
本项目针对于与港澳台地区高水平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我校教师可自行联系)。建议在遵守本项目实施原则的基础上,项目实施双方签署具体协议(模板见附件)。
二、实施原则
(一)项目实施目标
本项目为培育项目,通过较长时间支持教师及团队与港澳台地区高水平高校、科研机构的交流,推进深层次、实质性合作,切实提升我校科学研究实力。
(二)项目实施周期
“项目”每一轮实施周期为3年,按年度进行资助;同一项目,最多连续资助2个周期。
(三)项目实施形式
每年实施的“项目”总数不超过5个,最终确定的实施“项目”由项目评审委员会评估确定。项目合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坊、合作科研、设立研究中心等。本项目优先支持团队申报,团队人员数量不超过5人。原则上,申请人所在单位需为项目提供一定的配套支持。每年每个单位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2项。
(四)资助经费说明
我校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单位共同提供资助。原则上,双方资助比例为1:1。如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我校每年对每个项目的资助上限为3万元。用于资助项目申请者赴港澳台地区开展合作活动的旅费或接待外方合作者来我校开展合作活动的本地食宿费及合作科研所需相关费用等。次年度项目经费的投入取决于前一年度项目的执行情况与执行效果。
三、申请资格
项目负责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我校全职在岗的教师或研究人员;
(二)与港澳台地区高水平高校、科研机构的教师或研究人员有共同感兴趣的学术合作领域。
四、申请要求
(一)申请程序
项目负责人应与对方教师或研究人员协商并共同制定合作计划,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申请表《武汉大学港澳台地区科研合作培育项目申请表》至学校联系人。
(二)申请截止时间
2017年5月20日。
(三)项目评选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
(四)申请结果
申请结果将于2017年6月20日之前通过国际交流部网站公布,获批项目自2017年7月1日开始资助。
五、学校联系人
港澳项目:何丽明
台湾项目:张娟
联系电话:027-68752808
邮箱:gat@wh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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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武汉大学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1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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