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
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非全日制)工作通知
我院第二批硕士生招生复试已结束,非全日制专业学位仍有一定数量的招生计划,即日起开始接受第二批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的调剂工作,现将调剂和复试录取工作公告如下。
一、复试分数线
专业 | 复试分数线 | ||||
政治 | 外语 | 业务课1 | 业务课2 | 总分 | |
测绘工程专业学位 | 45 | 45 | 75 | 75 | 275 |
环境工程专业学位 | 45 | 45 | 75 | 75 | 275 |
二、调剂专业与申请程序
测绘工程、环境工程非全日制专业学位招生接受院内外相同或相近专业调剂生。
1.调剂考生初试成绩须达到报考专业国家线及我校调入学科专业复试分数线,未考数学的考生调剂时须加试数学.
2.测绘工程专业学位接受人文地理学、自然地理学、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地图制图学与地理信息工程、土地资源管理、计算机类、测绘类等相近专业考生;
3.环境工程专业学位接受环境科学、环境工程、化学化工、材料学、生物与生态学等相近专业考生。
4. 3月30日前接受报考我院学术学位考生的调剂申请,考生将填好的《武汉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调剂复试申请表》(见附件)提交至资环学院大楼(信息学部七号楼)307室;
5.院外考生的调剂申请均在教育部调剂系统内完成,系统3月29日下午三点关闭;
6.按复试细则相关规定组织复试,请考生关注学院主页通知。
7.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骨干等考生不得调剂。
三、复试工作安排
(一)复试时间与地点
我院各专业第二批复试时间:3月31日,上午8:30开始;地点:资环学院大楼。复试全程录音录像。复试地点安排如下:
1.测绘工程专业学位复试地点:院三楼320室
2.环境工程专业学术学位复试地点:院二楼220室
3月30日复试考生报到时,在学院一楼大厅复试流程表中确认复试时间、地点。
(二)复试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3月30日下午2:30-5:00(加试数学考生上午在学院307室进行资格审查),在资环学院大楼220室对复试考生进行资格审查,查验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准考证、大学期间成绩单原件或学生档案中成绩单复印件(须加盖教务部门或档案管理单位公章,本院应届毕业生成绩单由本科教学秘书统一提供);
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领取“复试认可书”。
2.交费登记:领取了“复试认可书”的考生在院220室缴纳复试费用100元。
(三)复试内容和形式
复试采取面试的方式,内容包括外语口语和综合知识测试。
1.外语口语测试:口语复试遵照统考科目语种执行。
2.综合知识测试:专业知识以考查为主,兼有专业思想、治学态度、动手能力、心理素质(含学术道德)等综合素质和培养潜力考查(无指定教材)。
3、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未考数学的考生申请调剂专业学位需加试数学。加试时间:3月30日下午2:00—5:00。资环学院大楼319室
4.数学加试合格线参照国家线。
(四)成绩核算
1.对面试情况作详细记录,实行百分制打分。外语口语、综合知识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可一票否决。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80%,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20%。
2.总成绩=初试总分(政治+英语+基础课+专业基础课)÷5×80%+外语口语测试成绩×5%+综合知识测试成绩×15%。
3.复试成绩不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四、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学院向非定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向所有考生函调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考生现实表现材料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五、体检
复试考生3月31日下午两点后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一张一寸登记照片在校医院第二门诊部(信息学部)体检,无需空腹。由于学校近期复试考生体检人数过多,请大家务必在规定时间体检,体检完后须将体检表交于学院307室万老师处。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六、录取原则
1、优先考虑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相关专业的考生;
2、择优录取、宁缺勿滥。
七、其他事项
1. 3月31日上午8:30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到各复试地点进行现场抽签,按顺序参加复试。
2.不在规定时间参加复试的考生作自动弃权处理。
3.报考材料弄虚作假者,一律不能参加复试。入学后发现此类情况的,取消其学籍。
4.复试考生食宿自理。
5.请复试考生关注校研究生院和我院网站主页。若相关安排有变化,我院将在学院网站及时发布消息。
6.拟录取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寄(送)回档案、政审表和培养合同,未收到档案、政审表、培养合同或未通过政审者不予录取。定向就业学生不转档案,但须由考生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政审表。
7、本细则由学院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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