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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环学院关于加强2020-2021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期间考风考纪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06-10 10:20 来源:   访问次数:

全院本科生:

本学期已到期末,为督促学生认真复习备考,杜绝违反考试规定的现象,树立诚信意识,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现将有关考风考纪工作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班级为单位,做好考风考纪教育工作

各班应在考前召开主题班会,重温《学生手册》,开展诚信考试倡议,重点学习《武汉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中有关违反考试规定的内容。希望全体同学能充分认识到违反考试规定的严重后果,克服侥幸心理,增强遵守考纪、诚信做人的自觉性。学生党员和学生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如有违规将加重处罚。

二、规范教学管理,杜绝学生学习不端行为

课程考试是教学过程中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通过考试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学院鼓励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通过自身的努力学习获得满意的成绩,坚决反对以各种违规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现象。凡违纪违规的一经发现,学院都将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三、严格执行校纪,依规处理违纪学生

学院对确认考试违纪、确认有学习不端行为的学生,由辅导员与其谈话,认识错误,取消一学年内的评优评先、党员发展等资格。按照《武汉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院设立考风考纪工作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欢迎全院师生对考风考纪进行监督。电子信箱:zhxgb@whu.edu.cn;电话:6877828468778296


附件1:资环学院学生考场纪律

附件2:武汉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节选)


资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资环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

附件1

资环学院学生考场纪律

1、学生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学生证或校园卡,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没有携带有效证件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及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按弃考处理。

2、学生进入考场后,应按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就座,将证件放在桌面的右上角备查;学生不得自行调换座位,需服从监考老师对座位的调整与检查。

3、学生参加闭卷考试,不准携带教材、笔记、参考书、复习资料、内容摘录、作业本等文字材料或其它物品进入考场(指定可携带的资料除外);对已带入考场的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包括手机和电子设备),应放到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4、学生的试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并在考试结束时一齐收回,严禁学生自带纸张。

5、考试过程中,如发现试卷有字迹不清、试卷是空白或缺页等,可举手示意,可以要求监考人员予以调换,但不得就试卷内容向监考人员提出予以解释的要求。

6、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交卷后方可离开。交卷后的学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查看试卷,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7、考试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旁窥、交头接耳,不得抄袭或传递答案,不得与他人传换试卷,不得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

8、严禁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9、考试时间到,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交给监考人员后,方可离场。要保证试卷和草稿纸的完整性,试卷或草稿纸残缺的可按考试作弊论处。



附件2

武汉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节选)

(武大学字[2017]32号,2017813日颁布)


第十九条 对违反考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2.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者不按指定位置就座者;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者;

5.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实施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者;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7.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带出考场者;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情形。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2.在试卷、答卷上标记特殊信息者;

3.违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者;

4.在课桌、座位、墙面等处刻写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5.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资料或物品者;

6.擅自传、接试卷、答卷者。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2.同一考场上出现雷同答卷,经教务部门调查认定为抄袭者;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者。


(四)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

2.组织作弊者;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者;

4.考试结束后更改试卷答案或者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者;

5.互相交换答卷或者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者;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7.盗窃试题、答卷或故意隐匿、毁弃他人试卷、答卷者;

8.因违反考试规定受到处分,再次违反考试规定应当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9.其他作弊情节严重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


(五)有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规定行为者,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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