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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武汉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根据《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实施办法》(武大研字[2014]25号)和《武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武大研字[2014]29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参评对象

学院全日制在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非定向就业2014级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其中,部分研究生参评身份界定如下:

1.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评学业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学业奖学金。

2.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本硕博连读研究生,依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参评。即在研修硕士、博士课程阶段分别按照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3.非定向就业“保资生”不参评当年学业奖学金,不计入参评基数;返校入学后参评学业奖学金,计入参评基数。

二、奖励标准

根据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文件精神及学院实际情况,在学校核拨的评奖总金额保持不变情况下,对一年级硕士(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等次与比例做适当调整,其他年级、类型研究生获奖标准保持不变。

1.一年级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暂不设立;二等奖奖励额度为1万元(全额学费+0.2万元)∕生·学年,获奖比例40%;三等奖奖励额度为0.8万元(全额学费)∕生·学年,获奖比例60%。

2.二、三年级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奖励额度为1.2万元(全额学费+0.4万元)∕生·学年,获奖比例10%;二等奖奖励额度为1万元(全额学费+0.2万元)∕生·学年,获奖比例20%;三等奖奖励额度为0.8万元(全额学费)∕生·学年,获奖比例70%。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奖励额度为全额学费+0.2万元∕生·学年,获奖比例30%;二等奖奖励额度为全额学费∕生·学年,获奖比例70%。

4.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暂不设立;二等奖奖励额度为1.3万元(全额学费+0.3万元)∕生·学年,获奖比例40%;三等奖奖励额度为1万元(全额学费)∕生·学年,获奖比例60%。

5.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奖励额度为1.6万元(全额学费+0.6万元)∕生·学年,获奖比例10%;二等奖奖励额度为1.3万元(全额学费+0.3万元)∕生·学年,获奖比例20%;三等奖奖励额度为1万元(全额学费)∕生·学年,获奖比例70%。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三、申请条件

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团结友善,道德品质良好;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所修学位课成绩优良(B-及以上);

6.积极参加学院主办的学术报告(讲座、论坛)及其他研究生学术科技活动。

评选学年度学位课成绩在B-以下(不含B-)或参加的学术报告(讲座、论坛)及其他学术科技活动未达到学院规定场次要求的,不能申请一、二等(学术学位)、一等(专业学位)学业奖学金。

四、评定依据

根据研究生年级、类别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评定办法和操作依据。

(一)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参评顺序为推荐免试生、统考生。

1.推荐免试生。优先获得一等(专业学位)、二等(学术学位)学业奖学金。在一、二等奖名额不足时,按照复试成绩高低排名确定。

2.统考生。依此类考生入学考试初复试总评成绩高低排名确定。

3.调剂生。原则上获得二等(专业学位)、三等(学术学位)学业奖学金。

(二)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参评顺序为直博生、“1+4”提前攻博生、“2+3”硕博连读生、“3+3”硕博连读生、统考生。

1.直博生、“1+4”提前攻博生、“2+3”硕博连读生、“3+3”硕博连读生。优先获得二等学业奖学金。在二等奖名额不足时,由所在类别研究生组成评审小组,参照《武汉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试行)》评定。参评成果认定周期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2.统考生。依此类考生入学考试初复试总评成绩高低排名确定。

(三)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依据《武汉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试行)》评定。参评成果认定周期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

1.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考核计分项目及权重如下:A思想品德,占15%;B科学研究,占30%;C学习成绩,占20%;D社会活动,占15%;E文体活动,占5%;F社会工作,占15%。

2.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考核计分项目及权重如下:A思想品德,占10%;B科学研究,占50%;C学习成绩,占10%;D社会活动,占10%;E文体活动,占5%;F社会工作,占15%。

各项得分乘以系数后累计总分为综合考核分。依照综合考核分高低,获得相应等级的学业奖学金。

五、评审程序

采取由下至上的方式,评选产生并最终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及获奖额度。

1.一年级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辅导员与学生代表组成。二、三年级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各班党支部、班长及学生代表组成(人数为奇数,支部书记任组长),具体负责所在班级学业奖学金的申报组织、参评材料审核,确定获奖名单及获奖额度,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复核。

2.学院成立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副院长、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讨论确定上报名单,并在学院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3.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的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裁决并告知申诉人。

六、异动处理

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况的,其学业奖学金暂停发放或进行相应处理:

1.硕博连读研究生(含直博生、“1+4”提前攻博生、“2+3”硕博连读生、“3+3”硕博连读生)退出硕博连读的,自批准之日起退还硕士基本学制年限内获得的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差额部分,以及博士研究生阶段获得的所有学业奖学金;

2.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发放学业奖学金;

3.更改培养方式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予发放学业奖学金,并退还研究生阶段已发全部学业奖学金;

4.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其他原因终止学业,从注销学籍之日起,退还所在学年未完成学习阶段的学业奖学金。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