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武汉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文件精神,规范对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管理,结合学院本科生培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转专业基本原则:公正、公平、公开。所有教师、学生和教学管理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
第二条 转专业基本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学生;
(二)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或应予退学的学生;
(三)国防生、艺术类学生(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表演专业、戏剧影视文学专业、设计学类)、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相关专业降分录取或征集志愿录取的学生;
(四)四、五年制专业学生不得转入5+3一体化专业,四、五年制,5+3一体化专业学生不得转入八年制专业;
(五)外语类保送生不得转至非外语类专业;
(六)国家或学校在招生时期明确规定不可转专业的学生;
(七)其他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 转专业人数控制:
(一)转出人数:学院不控制各大类或专业学生的转出人数。
(二)转入人数:每年转入学院各大类或专业的人数不超过当年招生人数的20%。
第四条 转专业时间:学生转专业时间为春季学期开学初前三周。
第五条 转专业学生接收标准:
(一)学生已修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2.7及以上,且数学与英语无不及格现象。
(二)对确有拟转入专业特长的学生优先录取。
(三)对申请转入本院的学生进行考试或考核,择优录取。
第六条 转专业其他要求:
(一)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转专业申请,超出时间提交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转专业后学生所编入的年级和班级由学院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确定。
(三)被正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学费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第七条 转专业程序:
(一)学院在网站上公布当年的转专业规定;
(二)学院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和录取;
(三)学院提交录取名单给本科生院进行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将转专业学生名单予以公示;
(四)学院到本科生院为转入本院的学生集中办理学籍信息变更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