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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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24     作者:               浏览次数:
    武汉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武大学字〔2012〕1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健康成长成才,促进我校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部分项目包括研究生。不包括定向、委培生。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由学院(系)根据学校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
    第三条学生资助工作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学校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学生资助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统筹、分配和使用资助资金,不搞平均主义和“一刀切”。
    第五条经济资助与教育引导相结合。以经济资助为前提,以思想政治教育为核心,把“育人”这条主线贯穿到资助工作的全过程,充分发挥资助体系的育人功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财务部、教务部、监察部、校友工作办公室、教育发展基金工作办公室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事务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根据资助类别,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资助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会在资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相应奖学金、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各学院(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各学院(系)要指定专人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和教育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资助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三章 资助体系与资助经费
    第十条学校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奖(助)学金为资助主体,以勤工助学、本科生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社会资助、医疗保险等为辅的多元混合资助体系并完善新生“绿色通道”制度。学校和学院(系)应积极争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来校捐赠、设立奖(助)学金,共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时入学并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根据校院两级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各学院(系)在预算中安排不低于本科生学费收入2.5%的经费用于学生资助。学校资助经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校内奖助学金(包括激励先进的特别奖励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经济困难学生发展资助等。学校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第四章 评定时间与程序
    第十二条学生资助项目评审原则上在每年9月底启动,11月底结束。具体项目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 资助工作实行三级评审二级公示制度。根据每学年奖学金与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定条件,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班、年级初评;学院对各项资助按照其资助相关要求及规定在“武汉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中进行人员遴选、审核后,报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学院(系)、学校将评定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分别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五章 教育引导及途径
    第十五条坚持把经济资助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理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生成才教育等结合起来。学校通过组织一些丰富多彩的学生活动来实施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引导,以受助学生自愿参加的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总队、大学生公益协会等学生组织形式,抓骨干带群体,拓展学生自我教育途径,在全校营造关心学生资助工作的浓厚氛围。
    第十六条助学育人,助学成才深入挖掘并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的典型事例,树立榜样与表率,引导激励广大学生发奋学习、立志成才、全面发展。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专项,配备专门人员管理国家划拨资助资金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分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各学院(系)依据本办法,制订适合本单位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每学年的评选方案应在当年资助工作开始前,向本学院(系)学生公布,并上报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学校对各学院(系)的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拆分、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予以处理;学校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跟踪监督检查。获资助的学生应勤俭节约,诚实守信,心怀感恩,合理利用获得的各类资助经费,严禁挥霍浪费。对弄虚作假者要按照相关校规给予惩处。
    第二十条各学院(系)内部设立的资助项目应在设立后及时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报送内容有:资助项目名称、资助项目资金来源、资助范围、获资助条件、等级、金额,及评选办法、评选结果和颁发时间。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各学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工作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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